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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疫情防控期間,這些行為違法,甚至涉嫌犯罪
          時間:2022-08-18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為推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規高效進行,檢察官提醒大家以下行為違法,甚至涉嫌犯罪,一定要注意!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不服從管理,強行沖闖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疫情防疫檢查站(卡點)、隔離觀察點、檢查監測站(點)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的;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5.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按政府要求,應當暫停營業的飯店、洗浴等重點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展覽展銷、各類培訓等聚集活動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6.偽造、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騙取有關人員信任,出行出訪、進入公共場所的;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構成聚眾哄搶罪。
            8.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構成妨害公務罪;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構成襲警罪。
            9.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構成故意傷害罪。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構成尋釁滋事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構成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構成非法拘禁罪。
            10.擾亂核酸檢測、隔離觀察等防疫工作秩序,拒不服從疫情防控、管控,謾罵、侮辱、威脅、傷害疾控、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和參與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員的;故意損毀醫療、防疫財產及設施的;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1.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構成非法經營罪。
            12.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數額較大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構成詐騙罪。
            13.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
            涉嫌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14.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的。
            涉嫌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構成尋釁滋事罪。
            15.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16.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構成虛假廣告罪。
            17.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
            18.利用疫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
            利用疫情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19.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構成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構成偷越國(邊)境罪。
            新冠肺炎確診者、疑似患者偷越國(邊)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構成窩藏、包庇罪。
            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構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西藏檢察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涉疫違法犯罪活動,堅決維護全區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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