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會現場
7月8日上午,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全區檢察機關開展檢察聽證工作情況。自治區檢察院案件管理部副主任、三級高級檢察官王輝,第一檢察部副主任、四級高級檢察官宋學紅參加新聞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
記者:檢察聽證制度設置的意義是什么?
王輝:最高檢高度重視檢察聽證工作,要求審查案件做到“應聽證盡聽證’,并專門出臺《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這項制度的主要意義在于:一是以公開促公正,讓公平正義可見可感,促進社會矛盾、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及時有效化解;二是落實“誰司法誰普法”,通過廣泛邀請社會人士作為聽證員參與檢察機關審查案件,達到向社會宣傳法治的目的,營造崇尚法治的濃厚氛圍;三是提升檢察監督公信力。通過聽證審查辦理案件,更有利于檢察機關全面聽取各方意見,尤其是聽證員獨立發表的客觀、中立的第三方意見,有助于檢察機關更加全面客觀準確地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有利于更好地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記者:請問關于檢察聽證的案件范圍是如何規定的?當事人、申訴人等能否自行申請召開檢察聽證會?
王輝: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擬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等,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意見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召開聽證會。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是否具有社會幫教條件的,也可以召開聽證會。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第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辦理需要,決定召開聽證會。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向審查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召開聽證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告知申請人;不同意召開聽證會,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由以上可知,檢察聽證的啟動,分為檢察機關主動組織和當事人申請兩種。
記者:剛從你們通報里提到要建立聽證員庫,那請問成為聽證員庫成員需要哪些條件?
宋學紅:聽證員庫成員要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人士成為聽證員庫成員:年滿二十三周歲的中國公民;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但是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有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情形的不能擔任聽證員。
記者:請問你們是如何保障聽證員的意見獲得充分尊重?
宋學紅:聽證員的意見是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案件的重要參考,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保障聽證員的意見獲得充分尊重。一是保證聽證員的獨立地位,各類人員擔任檢察聽證員,都應當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二是保證聽證員獨立評議程序,減少其他因素對聽證員的干預,即聽證員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除提供必要文字錄入等協助工作外,檢察官一般不主持也不參與聽證員的評議活動;三是應將聽證員的意見作為處理該聽證案件的重要參考,擬不采納聽證員多數意見的,必須向檢察長報告,在檢察長同意后才能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