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明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在查處生態環境違法案件中,發現存在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證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情形,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應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處理,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公安機關依法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移送的涉生態環境犯罪線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偵查,對涉生態環境犯罪的,可提前介入調查取證;檢察機關依法對涉生態環境犯罪案件開展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工作,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審判機關依法審理涉生態環境犯罪案件,制定涉生態環境犯罪案件優先辦理、快速辦理工作機制,依法加大財產刑適用、執行力度。
《實施細則》明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共享涉生態環境犯罪案件線索和辦理情況等信息。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相關個人或單位涉生態環境違法事實、案件行政處罰、案件移送、提請復議等信息;公安機關提供移送涉生態環境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涉案人員處理情況、涉案企業信息等信息;檢察機關提供涉生態環境犯罪案件監督移送、立案、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等信息;審判機關提供涉生態環境犯罪案件判決、執行等信息。
《實施細則》明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履職過程中自覺接受履職制約監督。生態環境部門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通知書后,認為應當依法由公安機關立案的,可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建議檢察機關依法進行立案監督;檢察機關發現生態環境部門不移送涉生態環境案件的,可派員查詢、調閱相關材料,認為應當移送的,提出建議移送的檢察意見,發現公安機關逾期未作出立案決定等情形的,依法啟動立案監督程序;審判機關對案件審理中反映的生態環境監管、案件查辦等問題,可以向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
“該《實施細則》的出臺,推動了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共同構建一體化聯動執法司法模式,實現了對污染環境犯罪的‘全方位打擊、全鏈條發力、全過程監督’!弊灾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全區檢察機關將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強化對重大案件的會商督辦,凝聚生態環境保護合力,為著力創建國家生態文明高地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