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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區檢察院發布食品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時間:2023-03-15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3月15日上午,西藏自治區檢察院對外發布5件食品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2022年,全區檢察機關立案辦理食品藥品安全公益訴訟案件284件。其中,辦理食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244件,督促查處了一批假冒偽劣食品;辦理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40件。


          案例一:江達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治理“消”字號抗(抑)菌制劑不規范行政公益訴訟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消”字號抗(抑)菌制劑產品 廣告暗示療效 訴前磋商 專項整治

          【要旨】

          對經營者銷售的“消”字號抗(抑)菌制劑產品在說明書中違規標注疾病治療效果、夸大宣傳內容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督促負有監管職責的相關行政機關積極履職并形成合力,綜合整治“消”字號抗(抑)菌制劑產品銷售亂象,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江達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江達縣院)在履職中發現,轄區某藥店銷售的“天樂美緣康雪蓮貼護墊”(蘇衛消字證〔2021〕第3208-0004號)使用說明書“用法用量”中含有“一日用量2-3片,一片使用4-6小時,及時更換,癥狀消除后繼續使用效果更佳”等描述不符合規范情況,且在產品包裝盒內附有“痛經問題、月經不調等一系列婦科問題,看婦科?麻煩!尷尬!雪蓮生態養護貼,做個無炎精致女人”等內容的宣傳彩頁,存在夸大產品功效、暗示療效問題,誤導消費者消費,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江達縣院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消”字號抗(抑)菌制劑非法添加案件線索掛牌督辦的通知》的要求,2022年6月初,開展“消”字號抗(抑)菌制劑產品專項監督活動。江達縣院采取現場排查、走訪群眾、依法詢問藥店經營者等方式,發現江達縣某藥店銷售“天樂美緣康雪蓮貼護墊”(蘇衛消字證〔2021〕第3208-0004號)產品存在標簽及說明書不規范的情形。該產品在說明書中違規標注疾病治療效果和夸大宣傳內容,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可能會延誤治療時機,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

          江達縣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在充分調查、獲取相關經營者違法證據之后,于同年7月5日與該縣衛健、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訴前磋商,形成磋商一致意見,一是衛健、市場監管部門對某藥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消”字號抗(抑)菌制劑問題依法查處,防止問題產品流向市場;二是嚴格落實黨和國家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消”字號抗(抑)菌制劑經營單位開展預防性和經常性執法監督,降低產品安全風險,加強對轄區消毒產品經營場所監督的頻次和范圍,組織不定期抽檢,建立違規失信企業黑名單,提升監管效率,最大限度降低縣域內“消”字號產品安全風險。該縣衛健、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落實訴前磋商達成的一致意見,共同制定《江達縣“消”字號專項工作清查整改方案》,組織開展“消”字號產品專項整治工作。及時下架部分藥店、母嬰店銷售的不符合規范的天樂美緣康雪蓮貼護墊、過期碘伏、84消毒液、嬰兒濕疹膏和護臀膏等5件產品,并對涉及的2家商家進行約談。

          2022年8月31日,江達縣衛建委和江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回復檢察機關稱,已聯合多家行政單位在全縣開展排查檢查活動,對全縣13個鄉鎮的15家醫療機構,縣域內藥店、超市、母嬰店、化妝品店等80余家涉及“消”字號產品經營的市場主體開展了專項檢查監督。檢查中,對發現的2個免洗手消毒凝膠品種未按規定索取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的情況,及時責令整改且均已整改落實到位。

          為進一步提升專項檢查活動效果,讓經營者明確規定的非法添加物質名稱及種類,降低違規產品流入市場風險等,該縣市場監管部門發放“消”字號產品禁用物質名錄200余份,增強從業人員合規意識。同時,該縣衛健部門將“消”字號產品專項整治工作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雙隨機抽查檢查”專項活動相結合,開展非法添加物質宣傳教育,發放宣傳資料1000余份。通過宣傳,使消費者正確認識“消”字號產品功效,避免誤導消費,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消”字號抗(抑)菌制劑不具有疾病治療功效,無法替代藥品,如果標簽、說明書不合規范,容易誤導消費者,延誤治療時間,更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監督職能,緊盯抗(抑)菌制劑產品安全隱患問題,通過訴前磋商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同時協助行政機關開展專項整治,助推建立協作監管機制,以“我管”促“都管”,匯聚公益保護合力,保障“消”字號產品質量和使用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等合法權益。


          案例二: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治理農貿市場保護食用農產品安全行政公益訴訟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農貿市場治理 食用農產品安全

          【要旨】

          針對食用農產品未依法依規進入農貿市場進行銷售問題,檢察機關發揮公益訴訟職能,助力多個行政機關齊抓共管,推動農貿市場規范運營,有效保護百姓的“菜籃子”安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城關區院)在依法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中發現,轄區部分農貿市場存在開辦者對銷售者檔案管理混亂、對銷售者提供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查不規范,少數銷售者提供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沒有動物衛生監督部門檢驗印章或沒有檢查站查驗憑證、沒有法律規定的目的地動檢部門蓋章及官方獸醫簽字等違法情形,城關區市場監督、農業農村部門作為行政監管部門未依法完全履職,導致農貿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3月21日,城關區院對上述線索依法立案。同年4月15日,城關區院向該區市場監督、農業農村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相關行政機關加大監督力度,嚴格依法依規對轄區內存在的問題及時查處;加強部門之間工作聯系,建立健全動物及動物產品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確保動物、動物產品安全進入市場。

          收到檢察建議后,城關區市場監督、農業農村部門高度重視,針對檢察建議書內容,認真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梳理部門職責,積極開展整改。一是城關區農業農村部門對冷鮮冷凍動物產品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文件要求及時辦理檢疫;二是城關區市場監督、農業農村部門對轄區內農貿市場商鋪開展法律宣傳教育;三是城關區農村農業部門配合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嚴格檢查進入轄區內的動物及其產品是否開具《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監督回執單》,對未開具《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監督回執單》或逃崗的,進行勸退或無害化處理。四是城關區動物衛生及植物檢疫監督站與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城關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大聯合執法力度,督促經營者嚴格按照相關程序主動申請辦理落地檢疫證,確保動物、動物產品安全進入市場。

          城關區院聯合城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農村局召集城關區轄區內所有農貿市場及大型超市的開辦者召開座談會,宣講食用農產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在聽取各方對實施落地檢疫相關規定的意見和困難后現場答疑,既普及食用農產品銷售法律知識,又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為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檢察保障。

          【典型意義】

          農貿市場作為銷售食用農產品的主要經營場所,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檢察機關立足公益訴訟檢察職能,聚焦食品安全民生熱點,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問題,推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開展農貿市場準入和動物落地檢疫監督專項整治,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三:拉薩市曲水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診所藥品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預防性公益訴訟 藥品 違法行醫

          【要旨】

          對采取掛靠醫師方式經營謀利、由不具備相應資質人員進行診療活動等侵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應當及時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職,保護基層群眾用藥安全。

          【基本案情】

          曲水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曲水縣院)在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時發現,曲水縣某診所負責人王某不具有醫師資格證書,掛靠的醫療機構負責人執業醫師全某和執業護士全某某長期不在崗,執業助理醫師閆某在執業醫師不在崗時獨立為患者接診,實施診斷、配藥、輸液等診療活動,診所公示欄里將閆某虛假公示成執業醫師,并讓未進行變更注冊的某診所護士田某及不具有護士執業證書的努某從事護理活動,危害眾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曲水縣院于2022年1月28日對上述線索依法立案,通過調取診所營業執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資質,查詢醫生執業注冊信息,詢問診所負責人及在場行醫的3名工作人員,調取書證、拍照、錄像等形式固定相關證據,證實該診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曲水縣衛生健康部門作為監管部門,怠于履行法定監管職責,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22年4月28日,曲水縣院向該縣衛生健康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對該診所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收到檢察建議后,該縣衛生健康部門高度重視,針對檢察機關檢察建議書中提出的問題加強整改并及時進行書面回復,一是開展監督檢查。分別于6月6日、20日、27日指派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現場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求限期整改。二是督促該診所合法行醫。診所已聘請執業醫師李某接診,助理醫師閆某只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從事執業活動,護士田某已履行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無資質的實習護士負責測體溫、翻譯、打掃衛生等工作,不再從事護理活動。三是更新公示欄信息。已將閆某信息變更為助理醫師。四是衛生健康部門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其他問題也一并要求診所予以整改。如規范記錄“三聯抗生素”開具情況,避免抗生素濫用;做好“兩抗一退”藥品銷售及傳染病登記本上欄公示工作;完善門診日志信息,詳細記錄接診時間、用藥、治療天數等信息;規范醫廢處置,醫廢處置做到按日劑量登記,做到每日一稱一記等。

          為確保整改落實落地,曲水縣院于同年11月24日進行案件回頭看,實地走訪該診所,未發現違法問題,此前問題已整改到位。

          【典型意義】

          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民生,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一些基層醫療機構匱乏,個別診所容易鉆監管漏洞非法行醫,給基層群眾身體健康造成潛在危險。本案檢察機關嚴格落實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充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的預防職能,通過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筑牢藥品安全防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案例四:林芝市人民檢察院督促市區大型超市食品規范經營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食品安全 大型超市監管

          【要旨】

          針對市區大型超市存在的部分食品經營不規范問題,檢察機關通過督促行政機關協同履職,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林芝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林芝市院)在履行公益訴訟監督職責中發現多家大型超市在銷售散裝食品時,存在部分散裝食品無遮蓋敞賣、沒有防塵措施,未按規定在貯存位置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內容,部分冷凍食品有解凍后復凍情形、部分冷柜未在規定溫度以下貯存,少部分袋裝大米直接貯存在地面上等問題,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林芝市院于2022年8月3日對上述線索立案調查,公益訴訟檢察辦案人員通過現場拍攝照片等形式固定證據材料,核實相關情況。同年8月5日,林芝市院與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磋商,達成一致意見!洞枭桃庖姇芬罅种ナ惺袌霰O督部門依法履行轄區內大型超市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

          2022年9月30日,該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復函稱,已針對檢察機關發現的違法事實予以調查核實并開展專項整改工作,及時要求涉案的幾家大型超市在散裝食品、冷鏈食品等貯存位置處標明含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的食品標簽,袋裝大米離地貯存在貨架上,散裝大米標明食品相關信息并用保鮮膜進行防塵處理,規范使用冷凍設施,對不符合規范的散裝食品標簽重新制作,并要求不得對冷凍食品反復解凍。該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表示,以上整改內容已全部整改完成,今后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舉一反三,加大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督力度。

          2022年10月3日,林芝市院對各大超市開展檢察建議“回頭看”,各大超市均已整改到位。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到每個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標簽、防塵遮蓋、合理貯存等看似小問題,卻是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基礎組成部分。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加大對散裝食品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和整治力度,督促食品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為食品安全筑起法治屏障。


          案例五:山南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篡改食品生產日期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篡改生產日期  貯存過期食品  檢察建議

          【要旨】

          針對篡改食品生產日期、貯存過期食品等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及時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主動引導行政機關依法合理行政,做到行政處罰與教育引導相結合,促進民營經濟規范化經營。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9日,山南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山南市院)在開展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工作中發現,李某在無食品經營場所情況下,從網絡購買打碼機,在其租賃房屋內對十八類(311箱、1352千克)過期食品的生產日期進行篡改,準備待經營場所恢復后銷售;其租賃房屋內還貯存有七類(106箱、2792袋/包)無法篡改日期、但應銷毀的過期食品,未及時依法處理。上述行為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山南市院于2021年10月26日對該線索立案調查,通過現場走訪、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調查核實,查明李某篡改大量食品生產日期、貯存過期食品等事實。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存在影響消費者身體健康重大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作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存在怠于履職的情形,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21年11月2日,山南市院向市場監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依法處理李某的違法行為;堅持行政處罰與教育引導相結合原則對李某進行法制教育,引導其依法經營。收到檢察建議后,市場監管部門高度重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等,對涉案違法行為人李某作出警告、罰款11.25萬元的行政處罰,并沒收過期食品及篡改生產日期設備,對過期食品全部銷毀處理;同時市場監管部門對李某以案釋法,宣傳食品安全法規,引導李某依法經營。

          【典型意義】

          生產、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及貯存的過期食品,一旦流入市場,將會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危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檢察機關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既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避免過期食品進入流通環節,有效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又建議行政機關在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懲戒的同時注重教育引導,幫助其規范經營,促進民營經營合法健康發展,是檢察機關踐行“雙贏多贏共贏”法律監督新理念的生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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